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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卖理财致客户巨亏500万 银行是否该担责?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投资者王文(化名)因轻信客户经理私下推销的“高收益”产品,投入500万元后血本无归,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今天披露一起理财纠纷案。作为某银行长期理财客户,王文与客户经理张某建立了深度信任关系。张某利用这份信任,向其推销一款号称“零风险、高回报”的理财产品。王先生未核实产品信息便签署协议,最终发现该产品并非银行正规代销,而是张某私自兜售的“黑户”产品。事发后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投资款已无法追回。Bsport体育官网
王文将该银行告上北京金融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因其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存在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故判决某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审一庭法官助理王力群表示,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日常行为和内部控制管理,履行审慎经营义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力群表示,金融机构对员工的职业行为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监管漏洞或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的行为,即有可能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需要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力群建议金融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谨慎,要看清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仔细核对产品管理人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千万不要盲目相信代销机构工作人员的推销。此外,投资者应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理性客观地分析理财产品,选择风险收益与自身情况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勿被“高收益、低风险”这种“天上掉馅饼”的话术欺骗。
她提醒,在确定购买某一项理财产品后,尽量在银行的销售专区进行操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将手机、证件等重要物品交予他人,更不能让相关工作人员代劳。